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由深圳丰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的产品“丰岭稳健成长7期证券投资基金、丰岭稳健成长7期之A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丰岭稳健成长7期之B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丰岭稳健成长7期尊享D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中“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以下条款的表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2)因有权机构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解释、新增、废止等导致本合同与之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基金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生效时间告知基金委托人,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就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基金合同变更事项详见附件。
关于丰岭稳健成长7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的通知函.pdf
关于丰岭稳健成长7期之A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的通知函.pdf
关于丰岭稳健成长7期之B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的通知函.pdf
关于丰岭稳健成长7期尊享D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的通知函.pdf